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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对水泥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作者: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通知,为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我国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但 93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但 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但 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国家发改委: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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